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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在白羽肉鸡产品贸易救济措施中相关企业权力义务变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7  浏览次数:1786148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和2010年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和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期限都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58号公告和2010年第6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普渡食品有限公司(Perdue Foods LLC)继承原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在该白羽肉鸡产品贸易救济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反补贴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27日起,对以普渡食品有限公司(Perdue Foods LLC)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海关按照51.8%的反倾销税税率和7.4%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以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Perdue Farms Incorporate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海关按照“其他美国公司”105.4%的反倾销税税率和30.3%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和2010年第6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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