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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4]6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12-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国税函[1994]6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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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我局曾下达了国税发(1994)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季向我局上报应税消费品的经济指标,这一制度执行以来,效果是好的。 各地在执行中反映报表的内容及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按照全国培训会议的讨论意见,我们对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作了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通知》所列重点税源产品范围中的啤酒、黄酒、白酒企业的年产量,是指企业的年设计能力,不是企业的实际产量。

二、黄酒、白酒企业的调查范围,由年产量(设计能力)5000吨以上调整为3000吨以上。

三、《通知》所附的《调查表》改为《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以下简称《季报表》),《通知》所附的《汇总表》改为《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月汇总表》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以下简称《季汇总表》)。

四、《月报表》《季报表》由征收机关逐户填列,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后,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地区上报的《月报表》《季报表》后,分行业汇总,第一行业填列一份《月汇总表》、《季汇总表》。将《月汇总表》、《季汇总表》连同各地区填列的《月汇总表》、《季汇总表》于规定的上报期内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五、报表上报期实行月报、季报相结合制。每月9日前,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先将上月《月汇总表》中的各项数据报到国家税务总局。20日前将《月汇总表》及所附的《月报表》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填写要求报到国家税务总局。在季末次月底,要将上季《季汇总表》及所附的《季报表》报到国家税务总局。

六、《月报表》、《月汇总表》、《月报表封面格式》采用16开纸横向制作。《季报表》、《季汇总表》、《季报表册封面格式》采用8开纸横向制作。表样附后。

七、《月汇总表》、及所附的《月报表》、《季汇总表》及所附的《季报表》第30页装订成一册,不足30页的按实际张数装订。《月汇总表》、《季汇总表》分别装订在第一页。报表封面要标明本册填列企业类型、填开具体时间。

八、所有报表必须通过打印或以钢笔填列、字迹要清楚、准确,不得有涂抹现象。

九、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通知》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十、1994年第4季度报表填列内容、方式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及说明(表格略)

附件二: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汇总表、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汇总表及说明(表格略)

附件三: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报表册封面格式、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季报表册封面格式(表格略)

附件一 填表说明

1、月报表、季报表(以下简称两表)的“单位名称”系指企业名称。

2、在填写烟酒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一栏时,应按消费税税目规定的名称如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白酒、黄酒、啤酒分别填列。

3、两表第四栏“销售额”系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季报表第五栏“销售税金及附加”系应指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及教育附加。本栏所反映的是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

5、季报表第九、十栏“销售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其中:

(一)卷烟的销售成本必须按产品名称的要求(如甲类卷烟、乙类卷烟)分摊。

(二)其他产品的销售成本,均按主管部门财务核算统一口径填报、分摊。

6、季报表第十一、十二栏“销售费用”中:

(一)卷烟的销售费用发生按产品名称的要求(如甲类卷烟、乙类卷烟)分摊。

(二)其他产品的销售费用,均按主管部门财务核算统一口径填报、分摊。

7、季报表第九至十四栏“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利润”必须按季分摊到产品上。

8、月报表第五栏、季报表和六栏“应交消费税”系指企业应交税金科目当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含上年欠税金额)。

9、月报表第六栏、季报表第七栏“已缴消费税”系指企业应交税金科目当期借方累计发生额。

10、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委托方,另行填列《季报表》、《季汇总表》。受托方需要填列的具体内容:

(1)产品名称

(2)将加工量、加工金额分别填入《季报表》、《季报汇总表》第三栏、四栏。

(3)将代扣的应交税金分别填入《季报表》、《季报汇总表》第六栏;将代缴的税金分别填入《季报表》、《季汇总表》第七栏。

其他栏次不必填列。

11、累计销售成本高于上年同期成本25%以上的,应详细说明影响成本增长的原因。

12、两表计量单位:

卷烟:箱。

汽车轮胎:套。

白酒、汽油、柴油、啤酒、黄酒:吨。

小汽车、摩托车:辆。

13、两表所有数字均按累计数填列。如1月份月报表按1月发生数填列,2月份月报表按1-2月累计发生数填列。季报表填列方法同月报表。

14、除“备注”栏外,两表各栏均须按要求填列产品名称和数据。如果某栏数据为零,则应在该栏填列阿拉伯数字“0”。

15、两表各项数据不得写分节号。除季报表第十四栏“利润率”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年,其它各栏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均须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填列整数,不得有小数。

附件二 填表说明:

1、月报汇总表、季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行业名称为消费税税目规定的某一类产品所属行业。如:粮食白酒,行业名称填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行业名称填薯类白酒。但卷烟不有再按甲类、乙类、雪茄烟等分行业汇总,卷烟的行业名称填烟。

2、汇总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填列。每一行业填报一份。例如卷烟,须将本地区所有烟厂的月报表、季报表按卷烟行业汇总,填列到汇总表合计栏内,同时还要半本行业所调查的每一户企业按各栏要求逐一填列。如果一企业既然生产白酒又生产黄酒,应分别不同行业填列。如在白酒行业汇总表内填XX酒厂,同时在黄酒行业汇总表内仍要填XX酒厂。要分别核算。

3、汇总表各栏的其他填写要求同附件一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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