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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8]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9-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08]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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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1条)]   解读财税[2008]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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