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