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根据第六条规定: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因此,底盘发生更换,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