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有两家房地产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假如A公司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25%,B公司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为15%。房地产总公司为了“避税”,设计这样的方案:A公司以其开发的楼盘3000元/平方米,销售给B公司,后A公司从B公司回购5000元/平方米,最后A又以70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假如A公司的开发成本为2000元/平方米,不考虑其他税费。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房产公司在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A公司直接销售模式:将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7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25%=1250元/平方米;A公司销售给B公司,再回购销售模式: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25%=750元/平方米,B公司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为(7000元/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5%=300元/平方米,A+B合计1050元/平方米,与直接销售产生的1250元/平方米,少缴纳税金200元/平方米。从上面案例看出,A公司在销售给B公司的同时是否实质交易,办理过产权转移,交易过户,没有办理产权转移过户,只有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实现销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A公司的税收筹划不成功,最终税务局会认定为逃税行为,追缴少缴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怎样避税呢?要想实现减税目的,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签订代理销售协议,B公司收取代理费或佣金,A公司增加了成本可以起到减税目的。
案例:利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核心提示: 某房地产公司有两家房地产公司,分别在不同的城市,假如A公司企业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25%,B公司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为15%。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