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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和利息费用的涉税及账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6  浏览次数:581
核心提示:问:一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款项转借于我公司,贷款利息从借款企业账户上直接支付,我公司再将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给其借款企业
问:一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款项转借于我公司,贷款利息从借款企业账户上直接支付,我公司再将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给其借款企业,我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能税前抵扣,及账务如何处理。借款企业收到我公司归还的利息是否也能税前抵扣,还是作为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

答:您公司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借款企业需要按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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