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公司2008年前购入的海关监管的固定资产,已办理进口免征增值税,并已超出了海关监管期,现准备出售该固定资产。2009年前,在原有增值税政策下,对于2008年之前采购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允许按4%减半征税,主要考虑到这些资产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于2008年前采购并使用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仍允许按4%减半征税。但是对于你公司所述情形的固定资产,由于其未负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其于2009年后转让,应按适用税率17%征税,不应选择简易征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