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洗面奶、沐浴露等产品属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中的 “护肤护发品”范围。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已取消 “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并在该文件“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中明确: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综上述,自2006年4月1日起,企业生产洗面奶、沐浴露等产品内销,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暂不征收消费税。对于“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的问题,有待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