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是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若我某月份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是否适用新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当月免征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98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起征点规定,应据实计缴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