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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现发生资产重组业务,将部分经营资产及其债务整体转让。请问此行为中涉及实物资产的转让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债务重组业务如属于上述情况,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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