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随同房屋销售可随意移动的家电(如非中央空调)、家具如何缴纳增值税?比如销售一套50万元的住房,包含一台价值5000元的可移动电器,电器缴纳的增值税是按3%还是按3%税率减半征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随同房屋销售可随意移动的家电(如非中央空调)、家具货物,对兼营销售货物应按17%(3%)缴纳增值税。若销售可随意移动的家电(如非中央空调)、家具货物属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按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4%征收率减半(小规模纳税人2%)或17%(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销售一套50万元的住房(含一台价值5000元的可移动电器),若属于自己未使用过电器应按17%(小规模纳税人3%)缴纳增值税;若属于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08年以前购入按照4%征收率减半(小规模纳税人2%);09年以后购入应按17%(小规模纳税人3%)或4%征收率减半(小规模纳税人2%)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