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货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