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