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