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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皂脚可否按照农业产品征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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