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