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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不属于应资本化的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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