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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界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费修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因为有可能存在第二次装修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第一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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