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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材料经过生产环节库存商品入库后,客户要看样品或要送到质检部门检查的,请问此销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样品的库存商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该样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金。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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