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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维修。公司为客户提供管道维修服务取得的收入开具了地税机关的建筑安装发票,在财务上进行了单独核算,并已按提供建筑修缮劳务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在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425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与天然气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列举的03-7-6市政管道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应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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