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与天然气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对《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列举的03-7-6市政管道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应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