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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演出团体在我国境内提供演出劳务,对于演出团体收取的演出费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规定,外国或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规定,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出团体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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