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几年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预留职工安置费用,计入净资产中,现有股东拟转让股权,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按每股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征收个税。企业虽然将职工安置费用计入净资产,但此款项属于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改制时点在职职工的安置,不应计入每股净资产份额征收个税。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中未规定扣减项目。您单位计提的职工安置费,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在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