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它并不是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因此,个人通过泰国领事馆向泰国洪水灾区的捐款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