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职工所取得的教育费(培训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27
核心提示:  答:对于职工取得的属于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

  答:对于职工取得的属于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内: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范围内的,企业为职工参加上述教育(培训)所按实报销的费用,不作为个人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已报销的费用应作为职工个人收入,并计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财建[2006]317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