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贵公司发放的授课费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处理。如果这些人员为劳务公司派遣到贵公司工作的员工,则通常情况下是由劳务公司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些人员为贵公司提供的劳务实质上属于劳务公司为贵公司所提供的劳务。在这样一种劳务关系中,贵公司不直接向这些人员支付工资或者劳务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