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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在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分月计算?取得年终奖当月已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全年收入时是否仍要汇总再次申报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24
核心提示: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及其所附表,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及其所附表,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时,在表中所填列数字均应为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自行申报表时,对于应交各项税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各项所得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即,申报表上体现的是纳税人各项所得年度汇总应缴税额。

  如“工资薪金所得”1-12月份为各月均发放12000元,则该纳税人各月应纳税额均为(为简便计算,除费用扣除额2000元外不考虑其他因素),纳税人应于各月应纳税1625元[(12000-2000)×20%-375],则全年应纳税额为19500元(1625×12),该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则在“应纳税额”一栏填写19500元。

  2、对于年终奖当月已按税法缴纳个税的情况,应视该年终奖具体发放月份,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因而,对于纳税人所取得的年终奖应按其实际发放月份所属年度进行申报,即:如果2009年12月31日前发放2009年当年的年终奖,则应将该笔奖金收入合并到2009年度的申报表中,如果2010年发放2009年当年的年终奖,则应将该笔奖金收入合并到2010年的申报表中。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12万自行申报并不是只是申报的概念,并不是对于已缴纳的税款再缴纳一次,纳税人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其少纳税款应行补缴。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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