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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低价转让亲属 四情形可偏低计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浏览次数:378
核心提示: 有纳税咨询提出,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2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了

    有纳税咨询提出,某人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弟弟,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2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了解答。

  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上述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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