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发生了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法人企业所得税制,将大部分企业分支机构排除在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由于当前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存在跨行业、跨区域、跨国地税管理、跨不同税率的特点,上述新规定虽有利于法人企业平衡盈亏、减轻税负,但也带来税源跨省、市转移、税收利益重新分配、征管难度加大等复杂问题。我局通过对所辖总分机构现状及新规定实施后对税收的影响的分析,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总分支机构管理现状:
(一)汇总纳税企业主要类型及对税收的影响
从我局总体情况看,我局汇总纳税企业类型大致有三种:一是总机构在外省(外市)、二级(含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我市的,如一些生产性企业;二是总机构在我市、二级(含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外市的,如商贸批发企业;三是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其中,对我局税源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第一类、第二类型的企业。
通过对部分重点汇总纳税企业调查发现,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分配受控制于总机构,总机构在主导税收跨地区分配上的“支配权”将日趋显现。同时加剧了我局分支机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转移,使地方陷入有税源而无税收的困境。
(二)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
1.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目前涉及总分机构管理的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行使,但二级分支机构只有存在以下税收违规行为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直接对其进行处理,即当二级分支机构未按照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权和处理权相互分开,造成二级分支机构在税务管理上流于形式,在实际管理中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2.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纳税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作为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唯一了解企业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申报数据的来源,主管税务机关无有效途径和办法核实其真实性。
作为地处中部地区的太原市,我们管辖的绝大多数是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零星总机构企业存量甚少,且这些总机构一般只是在市内跨县(区)经营。作为分支机构占绝大多数的地区,对跨地区汇总企业管理表现出 “不想管和管不了”的现象。
(2)缺少监管动力是“不想管”的主要原因。从目前看,基层税收管理员对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管理仅限于收集分配表、预缴申报表,根本谈不上实质性的管理。若管深管细往往是日常工作增加了,却带不来税款的增加。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这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耗时费力,需要发函请示等诸多事宜,对方还不一定回函,税收管理出现漏洞,从而弱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
(3)“管不了”是因为二级分支机构的界定不明晰。随着跨地区经营日趋频繁,新问题新课题不断发生,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
例如我局管辖的某跨地区企业的分公司,部门机构设置齐全,人员编制50人,登记注册的营业范围是为总公司提供业务联络、咨询活动,而实质是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大型开展批发业务,年均销售额达3个多亿。但由于分公司全部业务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开展,未在当地进行会计核算,未在当地取得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在营业地开设银行账户,也未以分公司的名义在当地租赁库房,所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在属地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也未予分配。但什么是“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真正含义?存在理解差异,导致执行过程中的监管困难。
(4)税务检查成为管理的真空地带。
例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多列成本费用时,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反馈机制实际操作难度大。如总分机构分处不同省份,分支机构分别在不同月份检查出上年度存在多列成本的情况,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如何处理,缺乏有效可行的操作办法,导致目前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管理存在重收入轻成本现象。
二、针对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建议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以及管理人员综合能力出发,还是应对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实行行政确认制度。
(一)强化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户籍管理。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总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会计核算情况,各分支机构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一一列举。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总机构实际情况下达行政确认文书,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交总机构所在地签发的行政确认文书以及总机构申请汇总纳税的申请材料,该行政确认文书应对确认期间所有分支机构是否参与汇总纳税、是否二级机构等因素进行确认。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有无确认文书进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登记。出现新增分支机构则重新确认。这样一来,环环相扣,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也可以掌握总机构、其它分支机构情况。无法提供行政确认文书的企业,自然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级分支机构和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删除税种。上述分支机构必须取得总机构的证明,证明其是三级分支机构或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会计核算、集中到哪个二级机构汇总申报等,同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的证明。
(二)建立完善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信息反馈机制,保证信息交换、信息反馈的需求性、时效性和合法性。完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中能够准确提供总分支机构涉税相关数据,从而满足对分支机构日常税收管理的查询需求。强化信息交换、反馈的监督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功能强大、操作简便、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交流及时的全国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平台。包括总机构及全部分支机构基本信息,所有分支机构“税款分配三因素”指标数据,税款分配表信息,税款申报信息,减免税、资产损失、亏损数据等基本管理信息,联评联查信息等内容。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检查权。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