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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入发生的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否作为期间费用,在预售房收入取得的年度,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519
核心提示:预售收入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是否准予在当期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税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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