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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八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9267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纳税申报的规定就是说:就是提供零税率办理退(免)税的依据。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何办理退(免)税事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13号公告《关于发布<</SPA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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