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七条
本条是关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的规定。就是说:营改增后,是国税负责征收。
1、《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原应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也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即: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关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还是找地税。也就是说,以营改增试点日期为界,营改增前的营业税业务,还是找地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是找国税)
(1)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
(3)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5)优惠政策的延续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财税[2013]37号《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6)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