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就是说:就是具体多少才是增值税起征点。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的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不一样。这条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只是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具体“增值税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规定。也就是需要查询一下当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