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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五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1746155
核心提示: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

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是一根针都要缴税,生意没有做大,也可以不缴税。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2、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跟营业税有区别哦。

3、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 比如按期纳税,当地规定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如果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19999元,则免征增值税,如果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那就全部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00×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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