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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半征收的会计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2  浏览次数:197352
核心提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半征收的会计处理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半征收的会计处理 

  减半征收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时,必须同时关注减半征收的税务处理。 

  目前,实务上对于减半征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4%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减半的部分作为补贴收入;二是直接减半,按2%计提增值税。 

  相对来说,方法二简单直观,但是在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时,因为没有设计2%征收率这一栏,会出现不能对号入座的困难。而且直接减半计提后,主表第二十三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再填写,不能完整体现税收优惠。笔者认为,方法一既能完整体现税收优惠,又不会出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困难。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减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例如,武汉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3年1月销售一台设备,变价收入10.4万元。经查,该设备为2007年5月购置。那么应当作如下相关涉税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4。 

  2.减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0.2。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清理的销售额10万元填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十行第三列,税金0.4万元填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十行第四列,减半税额0.2万元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二十三行。这样,既解决了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号入座的问题,又完整体现了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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