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购货方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超过出证明的销售数量,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