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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670
核心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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