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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商铺,为提高沿街商铺的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销售给客户该商铺的同时,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共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请问房地产公司向客户收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向客户收取装饰款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财法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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