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释解】
本条是关于会计年度的规定。
一、会计期间与会计年度的规定
社会经济活动总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也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循环进行下去。从理论上说只有等到会计主体所有的经济活动最终结束时,才能通过所得与所费的归集与比较后对会计主体的盈亏损益情况和财务成果作出准确的计算。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个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及时了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情况,需要会计主体定期提供反映其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这就出现需要确定从何时开始到何时截止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的问题。
为了及时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就有必要将这种连续不断的经济活动的过程人为地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作为会计核算的期间。这种人为的分期就是会计期间。合理划分会计期间,并据以进行账目结算,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地向有关方面的决策者提供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信息,为决策者实现其经济目标服务。
会计期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可以以6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以1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以1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的就是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可以是公历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也可以以某一日为开始的365天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本条所定会计年度
每个国家都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会计年度起止日期。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年度,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此后1993年、1999年修改《会计法》,对此均未变动。
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6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7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企业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