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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二条(记账本位币)释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435
核心提示: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释解】

  本条是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一、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会计假设之一,是指各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用以记录、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活动多数表现为实物运动,如厂房、机器设备和其他财物的进出核算等,由于这些实物的计量单位千差万别,有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计算。为全面反映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经费划拨等经济活动情况,会计核算客观需要有一种统一的计量单位作为各种实物的计价量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商品的一种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因此,会计核算选择了货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计量单位,用货币形式来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核算以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货币运动,从而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货币计量是以货币值不变、币值稳定为条件。因为只有在币值稳定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不同时点的资产的价值才具有可比性,不同时间的收入和费用才能进行比较,才能计算确定其经营成果,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经营状况。但现实中,币值变动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国家的某一段时期货币价值发生急剧变化,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这对货币计量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针对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已采用通货膨胀会计,但货币计量仍然是会计信息的基本前提。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由此可见,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以人民币为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要求所有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都应当通过人民币这一法定货币进行会计计量、计算,以人民币这一法定货币来体现和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成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工作人员规则》的规定,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了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三、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向国外的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日渐增多。吸引外资、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必然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往来。

  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多种货币计量与核算时,为了能够在会计核算上反映以种类币种计价的经济业务往来,需要选用一种统一的货币作为记账货币,即本位币。如在我国境内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一律以我国的法定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对于企业经营会计核算一律以我国的法定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使用外币的业务,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发生时按人民币与该外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进行统一记账。另外,同时设立不同外币种类的二级辅助账户反映外币资金或外币债权债务的增加和减少。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有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外国货币收支逐渐占了主导地位。对于这些以外币收支为主的单位,如果硬性要求这些单位对每一笔外币收支业务都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将会给会计核算和管理造成极大的不便。因此,为适应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方便各单位开展涉外业务,考虑到单位的特点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本条第2款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对于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前提,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一种例外的处理方法;(2)不是所有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债务(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元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总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以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财务会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资料来源,也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综合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的最终环节,是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情况的主要体现,也是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一个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情况的基本依据。为了便于会计人员汇总并据以对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考核、分析、对比,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阅读和使用,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价值的货币单位应统一以人民币反映。为此,本条要求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为主的单位,在选用某种人民币以外的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编制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其日常经营业务虽然是以当地货币为主,其会计核算也要按所在地的要求以当地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这些单位在对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也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企业的情况。第二,由于人民币与外国货币的汇率是经常变化的,这就有一个汇率问题,本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而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作了专门规定,各单位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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