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释解】
本条是关于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其中,所谓会计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进行记录的书面证明;所谓会计账簿,是指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能够对全部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所谓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账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运用货币计量指标,对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反映的报告文件;所谓其他会计资料,是指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书面会计材料。所谓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如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如何生成和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关系到会计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了规范会计资料生成程序,保证会计资料质量,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诸如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本法充分肯定了有关会计规章对规范会计资料的积极作用,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既赋予了规范会计资料的有关规章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也从法律上保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否则,不但会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造成单位会计核算的混乱,进而影响该单位的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也会使与单位有经济联系的关系人因得不到准确的财务状况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从而最终损害单位对外经济交往和社会信誉。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如是一个单位的企业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国家有关部门很难正确了解、判断、评价该单位的经营和业务状况,从而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进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电算化
(一)会计电算化概述
会计电算化是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及管理的人机相结合的控制系统,也就是利用计算机代替人工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由人脑完成的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判断过程。
会计电算化是融计算机科学、管理科学、信息科学、会计学为一体的一门边缘科学,它正起着带动经济管理各个领域走向现代化的作用。会计电算化的信息传递和反映速度的提高将使企业管理实现由过去的主要编送报表、报告财务状况,转向根据会计信息及时调整管理方法,对内加强管理转变,使会计工作的重点由主要事后核算转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并重;由主要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转向结合提供并运用信息来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和决策。
实现会计电算化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即利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告。替代手工记账是会计电算化的目标之一。
1、基本条件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是:(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2)应当配有专门的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3)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要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4)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是: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要明确;要有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要有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的措施;要有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5)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6)要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从手工记账过渡到计算机记账的转换
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的建立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完成会计电算化系统与手工系统的交接,用新的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替代原有手工操作的会计信息系统,即系统的转换工作。系统的转换有几种不同方式,最常见的方式有直接交接方式、分段交接方式和平行交接方式。
直接交接方式是用新系统一次全部替代原有系统,转换过程没有过渡阶段。使用单位在取得电算化软件,建立起会计电算化系统后,直接用新系统处理会计信息。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费用,但是有较大的风险。一旦新系统出现意外,将会给整个会计业务工作事业很多麻烦。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较小规模系统的转换或系统的开发使用人员对新系统有充分的信心和具有丰富的经验时使用,采用该系统转换方式最好选择在会计业务工作不太忙的时候进行,万一出现问题,也有时间补救。
分段交接方式是分段一步一步地用新系统替代旧系统,即一个子系统或一个相对独立的模块的逐步替代,如使用单位可先用账务处理子系统替代原来的手工制证、登账、对账等操作,用报表输出子系统替代原手工编表,用单项核算子系统替代日常核算工作,再逐步完成财务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系统、系统维护子系统的转换。采用这种转换可避免采用直接转换方式所冒的风险,是较大规模系统实现转换的一种较好方法。但是,由于把新系统分成几个部分,逐步替代旧系统,所以容易出现系统的衔接和控制方面的问题,必须很好地计划和协调。同时,如果新、旧系统差别较大,不宜采用此方法。
平等交接方式是新、旧系统先同时独立地平行运行一个阶段,处理现行同样的数据,并随时将新、旧系统的运行结果进行对比,发现差异,及时查找原因,若为设计问题,及时修改,逐步甩掉某些账簿,再以新系统为主,最后废除旧系统。系统的转换时间视新系统的运行效果而定,一般认为,新系统应在完全正确可靠运行3个月或半年后,才能甩掉旧系统。这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需要同样有两套人员,两个组织做相同的工作,要占用较长时间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户单位在选择这种方式时,应有充分的准备。
为降低交接中的风险,我国采用平行的交接方式,要求会计主体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替代手工记账之前,计算机与手工并行3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6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替代手工记账的过程是会计工作从手工核算向电算化核算的过渡阶段,由于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比较大,各单位需要合理安排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账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
3、实行会计电算化过程中注意的其他问题
单位在处理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当期总分类账。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条件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4)在保证凭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②保存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账簿、报表。③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仍需要打印输出,还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账簿、报表。④大中型企业应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少采用软盘存储会计档案。⑤替代手工记账后,各单位应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登记入账,期末及时结账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
(二)本条规定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本条第2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软件,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以及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储数据质量和会计核算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因此,法律上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目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电算化的专门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1994年6月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功能规范》,以及1996年6月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规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的情况;等等。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更为具体。它明确指出:配备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选择会计软件的好坏对会计电算化的成败起着关键性作用。配备会计软件主要有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与定点开发储软件相结合三种方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技术力量选择配备会计软件的方式。配备会计软件要与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相适应;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单位选用和配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2、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其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软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且质量可靠,这仅仅为其生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了前提条件,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方面的原因,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尤其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素质较低、对电子计算机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多的情况,很容易因人为的因素导致会计资料在格式、内容以及数据等方面出现失真、失准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要求实行电算化的单位,其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这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应当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预防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核对而登记机内账簿;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记账凭证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原始凭证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日记账的打印输出功能;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三栏账、多栏账、数量金额账等各种会计账簿的打印输出功能;在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直接登账依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在保证会计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中的表格线条可以适当减少;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会会计账簿的满页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的机内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如果是根据已结账数据生成的,则应当在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上打印一个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对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当期总分类账。第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机条件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第四,在保证凭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上存在很多欠缺。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或者提供的数字不实不全;有的单位不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把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凭证的根据,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