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释解】
本条是关于禁止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
会计账簿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运用会计账簿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便于为决策者加工、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账簿记录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依据,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不是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不是及时,都与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有着密切的联系;会计账簿子审计工作和税收、价格、贷款等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对会计账簿的设置作了规定。例如,本法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一、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本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真实性原则的规定。真实性原则客观上要求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因此,可以认为本条的规定是本法的规定是本法第9条规定的真实性原则的延伸。
本条的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应当在单位统一的、法定的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二是所有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统一登记、核算。所谓统一登记、核算,就是要求做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在统一的、法定账簿上进行登记、核算,不得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也不能将资金或者基金不登记、核算,私自进行存入。
二、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本条规定:“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即私设“小金库”。所谓“小金库”,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下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鉴于“小金库”问题日益突出,涉及范围较广,危害性很大,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