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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新拆迁条例出台之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企业自行进行拆迁,其契税计税价格是否包含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还是仅以“招、拍、挂”的土地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7  浏览次数:451
核心提示:拆迁土地的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契税计税价格应包括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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