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揭市地税发[2011]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6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