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11]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科技处反映。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