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1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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