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发[2011]1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