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1]2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1]5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