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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5 为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文号:中山地税公告2011年第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25

    为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业户的税收负担,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作出调整。《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8〕225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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