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发[2011]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0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蕉华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 2012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能有选择地参加某种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缴费基数
(一)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2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3元。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60%的(即1334元),按1334元申报;如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300%的(即10089元),按10089元申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183元申报。
(三)各单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
三、缴费费率
养老保险:25%,其中单位17%、个人8%;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6%、个人0.4%(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8.3%,其中单位6.3%、个人2%;
补充医疗保险:市直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0.7%,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4%,全部由单位缴纳。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1334元-10089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缴费费率为20%。
(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申报。缴费费率为8.3%。
五、其他
本通知相关规定待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出台后,按省的规定作出调整。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