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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文号:梅地税发[2011]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0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号:梅地税发[2011]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20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蕉华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1社保年度(2011年7月- 2012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能有选择地参加某种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缴费基数

    (一)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23元;梅州市2010年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83元。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60%的(即1334元),按1334元申报;如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300%的(即10089元),按10089元申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按2010年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183元申报。

    (三)各单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

    三、缴费费率

    养老保险:25%,其中单位17%、个人8%;

    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6%、个人0.4%(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8.3%,其中单位6.3%、个人2%;

    补充医疗保险:市直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各县(市、区)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0.7%,全部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4%,全部由单位缴纳。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一)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1334元-10089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缴费费率为20%。

   (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23元申报。缴费费率为8.3%。

    五、其他

    本通知相关规定待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出台后,按省的规定作出调整。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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