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1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缴费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登录茂名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相关栏目进行查询;拨打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前往当地地税部门咨询或索取宣传资料。
特此公告。